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推动养老机构转型升级,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发挥星级养老机构和服务设施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和《青海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青政办〔2020〕30号)《青海省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星级评定办法》(青民发〔2020〕12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制订《青海省星级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奖励办法》。
第二条 星级养老机构和服务设施奖励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激励养老机构和服务设施提标升级,鼓励先进,带动后进。
第三条 奖励范围为:符合《青海省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星级评定办法》评定范围,经评定后达到星级以上的养老机构和服务设施。
第四条 星级养老机构和服务设施奖励标准为:
一星级养老机构只授证书,不发牌匾和奖励资金;
二星级养老机构授二星级证书和牌匾,奖励资金9万元;
三星级养老机构授三星级证书和牌匾,奖励资金18万元;四星级养老机构授四星级证书和牌匾,奖励资金50万元;五星级养老机构授五星级证书和牌匾,奖励资金90万元;
一星级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只授证书,不发牌匾和奖励资金;
二星级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授二星级证书和牌匾,奖励资金6万元;二星级农村互助幸福院授二星级证书和牌匾,奖励资金6万元;
三星级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授三星级证书和牌匾,奖励资金9万元;三星级农村互助幸福院授三星级证书和牌匾,奖励资金9万元。
第五条 奖励资金在评定有效期内,分三年进行发放,根据每年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设施的星级评定或复核结果,发放相应星级奖补资金,奖励资金由省本级彩票公益金安排解决。奖励资金参照省级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资金,主要用于养老机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的基本设施建设、设施设备购置及培训等服务能力提升项目。
第六条 各级民政局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按奖励资金的管理归口分设明细账,实行分级分项核算。实施的养老服务基本建设项目、设施设备购置及培训项目,需将“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在显著地方明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违规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人员安全。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的《青海省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办法》(青民发〔2015〕138号)和省民政厅印发的《青海省星级养老机构和养老设施奖励办法》(青民发〔2018〕44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