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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方案

时间:2026-08-07   来源:养老服务处   浏览次数:3564
  青海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有效落地,确定全省统一的评估标准与流程,全面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摸清我省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含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群体底数,依托“青海省老年人能力评估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动态更新的老年人能力评估信息数据库,推动评估结果在养老服务领域的科学运用,进一步精准服务供给,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服务质量。
  二、评估标准
  全省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国家标准执行,从老年人自理能力、基础运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社会参与四个维度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能力完好、能力轻度受损(轻度失能)、能力中度受损(中度失能)、能力重度受损(重度失能)、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五个等级。处于昏迷状态者,直接评定为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若意识状态改变,应重新进行评估。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在原有能力级别上应提高一个级别:①确诊为痴呆;②精神科专科医生诊断的其他精神和行为障碍疾病;③近30天内发生过2次及以上照护风险事件(如跌倒、噎食、自杀、自伤、走失等)。
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报告将按照全省统一规则编码,可体现老年人户籍、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等级等信息。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在全省范围内通用,作为老年人按照规定入住养老机构、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居家适老化改造、养老服务消费券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集中照护补助等政策待遇的基本依据。
  三、评估对象
  具有青海省户籍且实际居住在本省区域内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四、评估机构
  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可设立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具。评估机构应至少配备5名专/兼职评估人员,并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其中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护士不少于1人、中级养老护理员不少于1人、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评估人员应具有全日制高中或者中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备相关专业背景,理解评估指标内容,掌握评估要求。评估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评估机构要落实回避制度,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果而开展的服务工作,评估人员不得与被评估机构或被评估对象有任何利害关系。
西宁市、海东市至少分别确定1家示范性评估机构,每个县(市、区)至少确定1-2家评估机构。符合条件的机构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申报成为评估机构,由市(州)级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本市评估机构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五、评估步骤
  (一)评估申请。自愿申请能力评估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代理人通过“青海省老年人能力评估管理信息平台”提出评估申请,填写《老年人能力评估基本信息表》。养老机构可按照相关要求,向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提交评估申请,批量为机构服务的老年人申请能力评估。
  (二)申请审核。县(市、区)民政局3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派单给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养老机构直接向县(市、区)民政局提交批量申请,县(市、区)民政局收到养老机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无误的,派单给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三)评估预约。评估机构接到派单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评估机构应及时与老年人及家属充分沟通,确认采用入户评估或者定点评估的评估方式,对行动不便、疑似精神、认知、智力障碍的评估对象宜采取入户评估。开展评估前,全面了解老年人身体状况,及时告知老年人及代理人或监护人提前准备病历、医疗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确定评估时间。
  (四)实施评估。评估对象无法单独配合完成评估活动的,应有其代理人或监护人在场。每次实施评估的评估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1人应具有医学(护理学)背景。评估人员应态度和蔼,使用礼貌用语,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规定的评估流程实施评估,对评估过程可采取图片、视频或录音佐证,如实记录情况,填写相关表格,信息提供者应在相关表格签名。评估信息由评估机构妥善保管,以备接续评估、争议处理或监督检查时使用。评估机构应保护被评估人员和评估人员的尊严、安全和个人隐私。
  (五)结果告知。评估机构应对评估过程、评定结果进行审查,于评估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评估系统出具正式结果,以《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等形式呈现,告知书须由参与评估的至少2名评估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六)争议处理。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自出具评定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复核评估的申请渠道,须由老年人能力评估第三方审查机构或非首次评估的评估机构开展复核评估,出具复核评估报告,复核评估结果为最终结果。评估结果的争议情况作为考核评估机构的重要依据。
  (七)评估频次。老年人能力评估应为动态评估,在首次评估后,若无特殊变化,至少每12个月评估一次,程序与首次评估相同。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能力发生变化时,宜申请即时评估,评估机构应予即时评估。
  六、评估结果运用
  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旨在将评估结果充分运用到民政部门精准掌握老年人养老服务基本需求,为建立统一的养老服务资源管理信息平台,整合各类老年照护服务资源,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梯度化保障政策,促使服务资源与老年人需求公平有效对接,进一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服务需求,提高养老服务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各级民政部门可依据评估结论为辖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券补贴、为中度以上失能低保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补助、为符合条件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优先提供机构养老服务、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该使用评估结论的情况。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将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纳入部门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工作机制,客观遴选本地区评估机构,严格审核评估机构资质。依托相关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加强评估机构建设,积极培养孵化与评估工作相关的评估机构,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各级民政部门举办的老年人能力评估培训和考核,确保评估人员持证上岗。指导评估机构按要求通过信息平台系统开展评估并上传相关数据,加强数据分析,为政策制定、资金发放、服务管理等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二)严格监督考核。各级民政部门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扎实组织实施评估工作,并持续做好动态管理,定期对评估对象开展能力评估。此外,还要强化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监督管理,保障评估过程规范科学、评估数据真实准确,同时严格做好信息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区(县)民政部门要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本地区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进行抽检,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评估对象一人一档,评估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三)强化资金监管。各地要规范使用老年人能力评估补助资金,将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纳入评估对象范围,评估对象人数、名单等需根据特殊困难老年人和80岁以上老年人数据动态调整情况合理约定,服务资金需根据约定时限、实际评估人数、评价结果等综合考量据实结算。对于自费申请评估的老年人,由评估机构根据其收费标准与老年人约定结算。2026年6月30日前,各地按照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评估服务机构;2026年7月1日之后,各地通过遴选发布本地区参与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名单形式开展评估。同时注意政策衔接,对年内已经通过养老服务消费券补贴政策开展过能力评估的老年人,不再从省级安排的评估经费中重复开展评估,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和重度失能等级老年人享受重度失能等级老年人服务补贴标准。
  (四)加大宣传引导。各地民政部门要主动做好老年人能力评估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通过实地入户、媒体平台、广播电话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提高群众对老年人能力评估政策的知晓率和配合度。各市(州)、区(县)民政部门需建立低保特困信息数据与购买服务对象信息定期比对机制,及时梳理符合享受评估服务补贴的经济困难老年人信息台账,按规定对其开展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及时将该类群体纳入服务补贴保障范围,对因人户分离等原因未能开展评估服务的老年人做好人员名单统计,对接老年人居住地民政部门商当地评估机构开展评估服务,确保评估服务实现全覆盖。
  八、实施时间
  本工作方案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6月30日。

附件: 老年人能力评估档案.doc【点击下载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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