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城市基层管理和服务体制,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发挥民政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青办发[2009]13号)规定,综合考虑当前我省社区居委会所承担和开展的各项工作和管理服务,省民政厅积极与财政厅协商,并报请省政府同意,从今年起适当提高省财政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补助标准,在青办发[2009]13号文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个社区增加0.3万元工作经费,即:西宁市、海西州每个社区补助标准由原来的1.2万元/年提高至1.5万元/年,海南、海北州每个社区补助标准由原来的1.3万元/年提高至1.6万元/年,海东地区及黄南、玉树、果洛每个社区补助标准由原来的1.5万元/年提高至1.8万元/年。
此次调整标准作为省财政对各地区固定补助基数,今后将以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增长比例为依据,建立社区工作经费动态增长机制,增加补助所需经费由各州县从转移支付资金中解决。
编审:张洪 编辑:沈丽君 供稿:马旺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