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精神,深化我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近期,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结合我省实际,联合下发了《青海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对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工作程序、责任分工、经费保障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坚持以城乡一体、自愿参加、自选专业、技能为主、免费培训、属地管理为原则,经过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提高退役士兵就业技能和竞争能力。在责任分工上,明确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军队有关部门参与,省、州(地、市)负责组织实施。在培训对象上,为2010年冬季及以后正常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的城乡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在培训方式上,采取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和中等职业教育两种形式。其中,短期职业技能培训一般为3个月或6个月,中等职业教育一般为3年,具有初中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的退役士兵,可以免试参加中等职业教育。在工作程序上,由退役士兵个人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具体负责报名和资格审定工作。在就业服务上,各承训机构要建立有效的就业保障体系,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原则,协调教育、社保等部门,依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搭建退役士兵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在经费保障上,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所需资金从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和地方统筹的就业资金中安排,主要用于教育培训所需的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
编审:张洪 编辑:沈丽君 供稿:马馥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