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青海省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5-01-24   来源:社会救助处   浏览次数:1176
  近日,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青海省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青民发〔2024〕8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进行解读......
  近日,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青海省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青民发〔2024〕8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我省临时救助工作自建制以来,制度框架逐步健全,较好地化解了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以“精准、便捷、灵活、高效”的特点补齐了社会救助制度短板。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临时救助不仅要补齐社会救助制度的短板,更要进一步强化社会救助的民生托底功能,使其能够更加高效地运行。然而我省一些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救助时效性不强、救助随意性较大、救助程序不规范等问题,面对多样化的困难群众救助需求变化,加快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成为适应新时期、新形势、新目标的重要举措,研究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则是构建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的底层突破口,也是统筹防止返贫与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机制衔接并轨的重要一环。根据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9号)文件关于加强急难社会救助、推行“小金额先行救助”等新要求,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4〕57号)有关规定,我省结合实际,以应救尽救、及时施救、制度衔接、资源统筹、规范管理、公平公正为根本原则制定此实施办法,旨在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兜底线、救急难”功能,不断强化临时救助“兜底中的兜底”作用,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为九章二十六条,主要明确了办法的依据、应遵循的原则和职责分工,进一步划定临时救助对象的范围及认定条件,完善救助标准测算方式,规范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程序,强化临时救助资金管理,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益,以及明确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监督检查和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及有效期等内容。
  三、修订重点
  (一)明确急难型救助对象范围。对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成员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虽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或者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其他救助制度的条件,但由于社会救助和专项救助申请、审核、确认期间,其他救助制度尚未生效,而家庭当前已陷入困境,如不立即给予救助则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急难型救助对象,通过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解决其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第七条)。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期间,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由各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二)明确支出型救助对象范围。按照低收入人口分层分类对象类别,将因病、因学、因住房等支出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明确为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包括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孤儿、艾滋病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其他支出型救助对象。其中,其他支出型救助对象为新增对象,指不在前列对象范围,但1-3个月内月人均收入低于居住地城乡低保标准,因生活必需支出导致暂时陷入困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的家庭或个人(第八条)。
  (三)明确临时救助审核确认程序。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分为急难型和支出型对象救助程序。急难型临时救助,主要确定是否发生急难情形,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积极开展“先行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除“一事一议”情形外,重点核实其支出情况,严格落实分级审核确认机制和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第十二、第十三条)。
  (四)明确临时救助的标准。对急难型救助对象按当地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计算确定救助标准;支出型救助对象根据对象类别、支出情况等,以公式计算(与急难型计算方式一致)为主、分档救助为辅,合理确定救助标准,防止和避免过度救助。
原则上,困难延续时限一般情况下按1—6个月确定,情况特殊的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其他支出型救助对象为1—3个月(第十五条)。
  (五)明确特殊情形救助标准确定方式。对于急难型和支出型救助按照最高上限(年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救助后还有困难的个案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需提交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同意,救助上限为当地年城市低保标准的10倍。原则上,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第十五条)。
  (六)明确落实“小额先行救助”的要求。对于急难型救助中困难程度较轻的,及时实施小额先行救助,在24小时内落实救助政策发放补助资金,以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为上限,采取先救助后备案方式简化审核确认程序,切实做到快速响应、即时救助,有效化解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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