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职责和权限、依据、程序、监督途径、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时间:2025-01-16   来源:政策法规处   浏览次数:8196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职责和权限、依据、程序、监督途径、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一、执法主体
  (一)行政执法机关信息
  1.行政执法主体名称:青海省民政厅
  2.执法机构设置: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救助处、区划地名处、社会事务处、老龄工作处、养老服务处、儿童福利处、慈善事业促进处
  3.办公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9号
  4.联系方式:社会组织管理局(0971-4399327)、社会救助处(0971-4399259)、区划地名处(0971-4399347)、社会事务处(0971-4388520)、老龄工作处(0971-4399348)、养老服务处(0971-4399343)、儿童福利处(0971-4399323)、慈善事业促进处(0971-4399331)
  (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二、执法职责和权限
  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慈善组织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社会捐赠、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救济、社会救助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殡葬行为进行检查,对违反殡葬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法对婚姻登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承担收养登记工作、对儿童福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和运营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行政区划工作,依法对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管理进行监督;其他依法执法职责和权限。
  三、执法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2.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公开、公平、公正;
  4.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5.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6.决定处理意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10.归档。
  (三)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申请;2.受理;3.审查;4.决定。
  (四)行政强制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五)行政检查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2.下发检查通知;3.组织实施检查;4.汇总检查结果。
  五、监督途径
  电话监督:政策法规处(0971-4399317)
  信件投诉: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9号省民政厅,邮编:810000
  六、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渠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本厅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直接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青海省民政厅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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