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民政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机制,依法惩治民政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2024年11月省民政厅联合省公安厅印发了《青海省民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青民发〔2024〕7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加强民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变得至关重要。在民政领域,涉及众多关乎民生、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事项,如社会救助、社会组织管理、殡葬管理等。为确保民政工作的依法开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建立顺畅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势在必行。《实施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和威慑力,通过及时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避免以罚代刑,增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维护民政领域的法治秩序;进一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确保民政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处,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法治社会建设,推动民政部门依法行政,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民政领域的专门法律法规,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明确了民政部门的执法职责和范围。国家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政策文件,为起草工作提供了政策导向。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五个章节二十八条内容
(一)总则部分。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制定《实施办法》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并明确了各级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二)案件移送。第二章规范了案件移送程序,规定了民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条件、时限和材料要求,明确了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受理、审查和反馈程序。
(三)证据收集与使用。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主要明确了证据收集的主体与职责,详细列举民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需要收集的证据类型,包括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并明确了民政机关和公安机关证据的移送与协助要求。
(四)协作机制。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主要规定了加强协作配合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在案件调查、证据收集等方面的协作方式,建立联合督办机制,共同打击民政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五)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实施办法》中的数值解释和施行日期。
附件《青海省民政部门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标准》,采用表格形式编制,由涉嫌罪名、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移送标准、移送依据6部分组成。移送标准共梳理列出涉及民政部门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10项涉嫌罪名,涵盖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社会救助、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等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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