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41063号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24-07-08   来源:厅办公室   浏览次数:3154
尊敬的祁岩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社会组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允许省外高校在青登记注册校友会,引智聚力奋力谱写青海新篇章的建议》收悉。经我们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青民函〔2024〕51号
尊敬的祁岩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社会组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允许省外高校在青登记注册校友会,引智聚力奋力谱写青海新篇章的建议》收悉。经我们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全国及我省登记注册的校友会情况
  目前,全国范围内登记注册的校友会有1556家,其中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校友会有29家,在青海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校友会有2家,分别是青海清华校友会和延安大学青海校友会。青海清华校友会成立于1993年4月17日,业务主管单位为青海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延安大学青海校友会成立于1996年12月23日,业务主管单位为青海省老干部局。2023年10月18日,青海省教育厅批准同意,青海北京大学校友会正在筹备登记成立中。
  二、有关校友会登记管理政策规定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社团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对申请成立“校友会”(包括“同学会”等类似组织)的,要从严掌握。县(市)、地(市)成立“校友会”,必须先经省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登记手续。《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校友会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表示,成立校友会,应按照民政部的规定从严掌握,确有必要的,可以成立全国性校友会;其他各类学校一般不宜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校友会。登记了全国性校友会的学校,原则上不再成立地方校友会。确有必要的,可以在地方设立代表机构。
  目前,我省按照民政部政策要求进行校友会的登记成立工作,但考虑到校友会在促进校友交流、助力母校发展、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结合省情实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对校友人数多、影响力大、代表性强并符合登记条件的校友会,省民政厅按照程序受理其成立登记申请。
  三、成立校友会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成立校友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固定的办公住所;
  (五)有与协会开展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成立登记校友会的程序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和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规定,成立省外高校校友会,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并符合相关条件后,到省民政厅申请登记。
  下一步,省民政厅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做好校友会的登记管理工作,推动校友会发挥积极作用。
  再次衷心感谢您对我省社会组织建设和发展的关注支持!
 
  联系人:蒋相梅    联系电话:0971-6104757
 
青海省民政厅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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