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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在开展农村危房改造中高度重视工程质量

时间:2010-05-05  [要情046]   来源: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作者:耿小弟   浏览次数:24636
  为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质量,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给人民群众带来的生命和财产损失,让广大农村困难群众住上安全房、放心房。
  为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质量,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给人民群众带来的生命和财产损失,让广大农村困难群众住上安全房、放心房。近日,省民政厅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在开展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建设中加强建筑质量的管理。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筑质量要高度重视,强化质量观念,提高质量意识,在开展危房改造规划编制中从新建住房设计入手,把抗震设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确定。新建砖木结构住房要达到毛石基础,37厘米外墙,24厘米内墙水泥砂浆砌筑,钢筋混凝土现浇上圈梁,屋顶间隔30厘米一根椽子、起脊或斜铺扣瓦的要求;新建砖混结构住房要达到毛石基础,37厘米承重墙水泥砂浆砌筑,上下钢筋混凝土现浇圈梁的要求。同时,要求各地加大推广和使用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和新型墙体材料的力度,以提高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达到有效防御灾害的目的。

  《通知》就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的监管提出了具体措施,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省上有关规定主动协调同级建设、地震部门,通过建立联合办公制度,对本地自建工程要按进度、分阶段、高标准的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需要整改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停发补助金。要求每一个地区在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县级以上建设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出具质检报告,做为年底省上组织开展验收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凡是不能出具质检报告或质检不合格的,一律不做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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