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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海省民政厅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23-11-28   浏览次数:19415
  中共青海省民政厅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民政厅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纪委)建设,促进厅系统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规范机关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直单位机关纪委建设的若干措施〉》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机关纪委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践行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适应机关党建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加强机关党的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强化正风肃纪反腐,深化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始终在厅直机关党委、省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直纪检监察工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厅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定期研究机关纪检工作,每年至少听取2次机关纪委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和推进重点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机关纪委专责监督与机关内设机构职能监督、基层党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等各类监督贯通融合,形成监督合力。厅党组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党组班子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并推动分管部门配合机关纪委工作。

第四条  厅直机关党委作为机关党建工作专责机构,协助厅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定期分析研判厅系统基层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和党员遵守纪律情况。加强对机关纪委的日常领导,指导督促机关纪委集中精力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机关党委书记应当加强对机关纪检工作的统筹谋划,经常听取机关纪委工作汇报,推动机关纪委有力有序开展工作,对机关纪委处置问题线索、查办违纪案件等工作严格审核把关。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机关纪委负责履行厅系统党风廉政监督责任:

(一)严格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明确的职责,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厅系统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厅直机关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建立完善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台账,健全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廉政档案;

(五)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检查、处理基层党组织和科级及以下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

(七)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八)受理厅系统党员控告和申诉,保障厅系统党员权利;

(九)协助派驻纪检监察组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第六条  机关纪委要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准确把握监督专责与协助厅直机关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内容和方式,落实落细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厘清厅直机关党委与机关纪委的工作关系、职责边界,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第七条  机关纪委要认真落实三转工作要求,不得牵头或者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评审、人员招录等纪检工作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不得超越权限核查处级干部、非党员的问题线索。

第三章  监督执纪问责

第八条  机关纪委要以经常性开展谈心谈话、走访调研、约谈提醒、督查检查、列席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处置问题线索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主要包括:

(一)监督检查厅系统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深刻领悟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实党组安排部署的中心工作任务,建立监督清单,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式监督、全过程监督;

(二)监督检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委省政府若干措施,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疾,深化拓展作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效;

(三)监督提醒厅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情况;

(四)监督检查厅系统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落实一岗双责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报告制度、廉政谈话制度以及管好身边人身边事情况;

(五)监督检查厅系统基层党组织及其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纪律、作风纪律、群众纪律及组织纪律情况,监督党员婚姻变化、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就业、收入、房产、投资、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个人有关事项;

(六)监督检查厅系统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和党员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情况;

(七)监督厅机关及厅属单位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八)紧盯要害部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坚决查处利用基础设施建设、行政审批、资金分配、公共资源交易、检查督办等职权谋取个人利益等方面的问题,及时移交问题线索;

(九)对厅系统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等问题,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做好被问责、受处分党员的教育回访以及备案工作;

(十)严格落实省委、省纪委监委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开展持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等各类专项治理中涉及民政职能任务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始终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全过程各方面;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事项由机关纪委委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三)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准绳,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四)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敢于善于监督,做到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五)坚持强化内部监督管理,严明纪律规矩,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四章  廉政警示教育

第十条  把廉政警示教育纳入厅系统政治理论教育总体部署,不断完善廉政警示教育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注重教育和宣传成效。

第十一条  以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加强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党的反腐败斗争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

第十二条  充分利用省内高校、专家等教育资源和网络信息媒体等现代化手段结合党员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开展典型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反腐倡廉主题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不断增强教育效果。

第十三条  结合本单位本领域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充分发挥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的综合效能,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规范用好纪律检查建议书,不断推动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机关纪委应当建立日常监督和信访受理、办理、处置工作台账,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经集体研究后,报机关党委书记审核把关。

第十五条  机关纪委每季度向省直纪检监察工委报送问题线索处置及党员干部受处分处理情况,每半年向厅直机关党委、省直纪检监察工委报告工作及履责情况,重要事项随时报告。相关报告应当抄送派驻纪检监察组。执行厅直机关党委和省直纪检监察工委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  机关纪委书记每年向省直纪检监察工委述职并接受评议,述职报告同时抄送厅党组、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厅直机关党委。述职内容主要反映履行监督责任、强化执纪审查和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七条  完善监督贯通融合工作机制,机关纪委专职副书记负责机关纪委日常工作,列席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以及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保障机关纪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建立与省直纪检监察工委、派驻纪检监察组重要事项会商、重要情况通报、重要工作协调等机制。  

第十八条  建立监督衔接工作机制,推动机关纪委专责监督对接省委巡视监督、派驻监督、党内民主监督。机关纪委对巡视机构、派驻纪检监察组等移交的权限范围内的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线索,应当纳入台账、及时研究、组织核查、依规依纪处理;发现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派驻纪检监察组,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十九条  机关纪委委员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同时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和其他事项。机关纪委委员应当充分发挥作用,支持和协助机关纪委开展工作。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需征得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厅直机关党委同意,并报厅党组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  机关纪委书记由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的,原则上不分管行政审批、资金分配、组织人事等重点领域的工作。新任机关纪委书记、专职副书记年龄一般应当能任满一届,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机关纪委负责人出缺,应当在6个月内补齐。

第二十一条  健全机关纪委日常办事机构,按照机关党委(纪委)设置规定和精干高效的原则,在人员编制中至少确定2个机关纪委专职岗位,选拔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干部从事机关纪检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实现定岗定责管理,聚焦主责主业,不得兼任其他职务,确保机关纪检工作能够依规依纪正常开展。

第二十二条  做好机关纪委专职、兼职干部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工作。新任机关纪委书记、专职副书记应当在任职6个月内接受集中培训,不断提高纪检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三条  厅党组应当为机关纪委履行监督职能提供经费、交通、场所等必要条件。厅办公室、人事处、规划财务处等部门应当支持机关纪委建设,积极帮助解决人员编制、专项经费和工作待遇等方面的困难,为机关纪委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十四条  厅党组加强日常教育管理,确保机关纪委干部依规依纪依法行使权力。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瞒案不报、压案不查、跑风漏气、说情干预、打听案情等行为零容忍,坚决清除执纪违纪害群之马。对机关纪委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应当听取省直纪检监察工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专兼职纪检工作经历纳入干部履历,把纪检工作履职情况作为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工作业绩突出的注重提拔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有计划地安排机关纪委干部与行政、业务干部的交流。机关纪委书记、专职副书记、委员和各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如果工作变动和因其他原因缺位,要按有关程序及时增补。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机关纪委加强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机关纪委和纪委委员要自觉接受厅系统各基层党组织、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机关纪委按时完成省直纪检监察工委以及厅党组、厅直机关党委安排的工作任务,主动配合派驻纪检监察组开展工作,积极争取工作支持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青海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青海省民政厅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监督执纪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厅机纪〔202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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