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民政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日,省民政厅制定印发《青海省民政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裁量权适用办法》)和《青海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现将《裁量权适用办法》《裁量权基准》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并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23〕26号)明确“省级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本部门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的主体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统筹考虑省级其他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省级行政裁量权基准”。 上述规定和要求都为制定全省民政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提供了政策法规依据。
近年来,我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少,工作经验不足。同时,基于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对案件的理解程度、对法律法规的把握能力,在相似的案件中可能会出现不同幅度的行政处罚。为规范全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迫切需要制定统一、规范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裁量权适用办法》《裁量权基准》制定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慈善法》《彩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制定的过程
省民政厅在组织研究学习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最新内容,并充分参考借鉴江西、福建、宁夏等省份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思路和经验基础上,结合我省民政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办法》及《基准》。前后五次征求了各市(州)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及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74条,其中无意见55条、采纳(包括部分采纳)建议19条。期间为确保《办法》及《基准》具备科学性、可操作性,与民政部政策法规司法制三处进行了充分对接沟通,征求了意见建议。并在综合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办法》和《基准》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10月经厅长办公会议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裁量权适用办法》共四章26条,第一章总则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概念、行使裁量权的原则等进行明确;第二章裁量规则主要明确了裁量因素,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并组织实施裁量权基准的程序要求等;第三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执法情况监督检查、执法机关和人员过失责任追究等内容;第四章附则主要明确了裁量权基准的适用层级、动态调整机制及施行日期等。
《裁量权基准》按照《裁量权适用办法》的规定,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涉及的民政领域社会组织管理、社会救助、区划地名、社会事务、养老服务、慈善、福利彩票管理7类41项处罚事项按“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四个处罚阶次进行了裁量区分,根据处罚事项情节轻重,明确适用情形,对应细化行政处罚标准。需要说明的是,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了明确处罚标准的处罚事项,都没有列入裁量基准,列入的只是有自由裁量幅度的处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