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 期)为全面保障玉树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青海省出台相关政策,规范对因灾遇难人员、因灾形成的“三孤”人员、受灾后“三无”的困难群众和因灾转移人员的补助金发放工作。
一是在灾区因灾遇难人员抚慰金的发放上,明确规定遇难人员抚慰金的发放对象是“4.14”地震当中的遇难人员。遇难人员指的是:“4.14”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因灾直接死亡,或因受震灾影响受伤,因治疗无效而死亡的人员。遇难人员身份的认定,由受灾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各村(牧)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详细认真的排查,在此基础上,由公安部门进行最终认定,并出具死亡证明书。抚慰金的发放在州、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根据公安部门的认定结果按实名制统一发放。抚慰金的发放标准为每位遇难人员80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00元,地方财政补助3000元。二是在“三孤”人员生活补助金的发放问题上,明确“三孤”人员指的是:“4.14”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因灾造成的孤儿、孤老和孤残人员,以及遭受此次地震灾害的原有孤儿、孤老和孤残人员。“三孤”人员生活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受灾的原“三孤”人员补足到每人每月10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800元,地方财政补助200元),补助时间为三个月(从地震发生之日起算起)。“三孤”人员的确定由受灾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村(牧)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详细认真的排查,在此基础上,编制花名册,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放。三是在灾区“三无”困难群众生活补助款物的问题上,明确困难群众补助款物的发放对象是:“4.14”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因灾造成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和无收来源的“三无”困难群众。困难群众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补助金和1斤成品粮,补助从地震发生之日起算,时间为三个月。补助款物的发放对象由灾区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村(牧)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详细认真的排查,在此基础上,编制花名册,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发放。四是在紧急转移补助金的问题上,明确紧急转移补助金是指:“4.14”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对受震灾影响范围内的群众,因紧急转移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的补助资金。转移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为每名受灾农牧民150元,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转移的每名发放100元。转移补助金的发放对象由灾区乡镇政府会同村(牧)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详细认真的排查,在此基础上,编制花名册,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放。
为了加强对以上4项补助资金的管理,青海省制定了《青海玉树地震灾区遇难人员抚慰金发放管理办法》、《青海玉树地震灾区“三孤”人员生活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青海玉树地震灾区困难群众补助款物发放管理办法》和《青海玉树地震灾区紧急转移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4个规范性文件,分别对4项补助资金的发放对象、发放标准、发放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要求各项资金的发放要以村或社区为单位,由州、县民政部门统一组织人员,设立发放点,并登记造册,签名盖章,张榜公布,做到手续、资料齐全。4个《办法》要求各项补助金的发放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降低发放标准,不得发放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同时,要求相关经办人员严格履行职责,严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或者贪污转移补助资金;对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青海玉树灾区的抗震救灾工作进一步规范、有序、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