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开展以来,青海省民政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民政部部署要求,坚持把检视问题、整改落实、建章立制贯穿始终,紧紧围绕政府购买社会救助事务性服务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强化调查研究,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事务性服务能力的通知》,从完善机制内容、规范资金使用、增强激励约束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不断规范和约束政府购买社会救助事务性服务工作。
一是完善机制内容,夯实主体责任。划清购买界限,明确主体责任,政府承担政策制定、项目规划、全程监管、全面评估等责任。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做好全省政府购买事务性服务政策完善、资金确定、监督指导等工作。市(州)级民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所辖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开展政府购买事务性服务工作,指导并审定各县(市、区)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政府购买事务性服务工作计划,按相关规定做好招投标相关工作并组织实施。
二是规范资金使用,切实防范风险。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承接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履约监管,杜绝“一买了之”“一付了事”。购买服务项目资金包含项目执行费用、机构运行费用,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原则,按照《青海省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规定》《青海省社会组织财务审计工作办法》规定,仅用于与购买服务项目有关的开支。承接方签订合同后要根据实际情况列出项目执行费用预算计划,明晰各类支出名称、预算金额,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同意、市(州)民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
三是增强激励约束,强化监督管理。细化日常监管、分期评估、绩效评价三项具体内容。在日常监管中,县级民政部门重点检查指导承接方资金支出、入户排查、主动发现等工作情况;市级民政部门重点抽查辖区各县政府购买事务性服务项目开展情况;省级通过搭建政府购买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平台等方式进行督导检查。在分期评估中,按季重点评估承接方资金支出、入户排查量、调查精准度等内容。在绩效评价中,重点评价全年入户核查量、主动发现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规列支等牟取私利问题,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金支付和合同更续的重要依据。
下一步,省民政厅将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跟踪督促,进一步创新管理思路、拓展监督领域、应用评价成果,着力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
编审:朱彦清 编辑:霍艳珺 供稿:刘永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