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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的通知

日期:2018-10-10 00:00:00 浏览:

各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

根据《关于清理规范已脱钩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的通知》(青民函〔2017〕139号)和《关于开展收费清理改革情况“回头看”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青财税字〔2018〕1471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主要范围

省民政厅负责清理规范全省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的涉企收费,共104家(名单见附件1)。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范围,包括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以企业为缴费主体的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收费等各种收费。

二、清理规范的重点内容

(一)坚决取消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发改经体﹝2016﹞2657号)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对下列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一律取消:1.强制入会并以此为目的收取会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2.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3.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4.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5.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6.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费用(会费除外)7.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8.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9.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二)切实清理不合理的收费行为。行业协会商会要严格成本管理,主动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偏高、盈利较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会费档次较多、标准过高的,要调整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对于会费结余较多的,鼓励主动减免会员企业会费。

(三)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组织实施全性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实施鉴证类资格认定收取的相关费用,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严格落实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

三、清理规范的要求

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要对本单位2014年1月1日-2018年8月31日前所有涉企收费项目进行自查,包括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等,并对照清理规范的重点内容,逐一研究提出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以及下一步整改规范的意见。各行业协会商会要于9月10日前将附件2、3涉企收费清查情况统计表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同时发送电子版。表格电子版请在青海省社会组织信息网(http://www.qhsgj.gov.cn/)通知公告栏的《通知》附件中下载。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民政厅将组成“回头看”专项检查组,对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自查自清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要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工作时间和任务,稳步有序推进清理规范工作开展,务求取得实效。逾期未上报情况统计表的,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整改或限期停止活动,并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民政厅将通过青海省社会组织信息网集中公示各行业协会商会的会费和其他收费的项目与标准,增加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 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名单

附件2: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3: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清查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