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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强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有关协会、企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取消了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我厅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按照规定已取消该事项认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的要求,民政部印发了《民政部关于加强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民发〔2019〕93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要求加强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开展年报工作
  各有关企业请于每年3月31日前,如实向企业注册地所属民政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见附件2),我厅将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各有关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各有关企业应对年度工作报告的合法性、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应通过企业门户网站、公众号等社会公众易于查阅的渠道进行公示。
  二、加强监督力度
  根据《通知》中关于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力度的要求,我厅将根据公示及年度报告的情况进行抽查,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实地走访调查工作,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确保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三、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各有关康复辅助器具相关协会、单位应积极发挥作用,开展行业组织自律活动,支持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信用评价、标准建设、监督效果评估等工作,形成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确保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维护行业发展正常市场秩序。
 
 
   2.  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年度报告.doc【点击下载查看】
 
                            
 
青海省民政厅
2022年3月28日
 
 
(联系人:旺 姆,电话:0971-611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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