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与脱贫攻坚工作的有效衔接,切实保障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精神,结合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重要意义
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是解决特困人员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的重要举措,是弥补社会救助体系短板的迫切需要,是积极探索社会救助发展新路径的必然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重点解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不到位、照料护理服务标准不统一、照料护理方式单一等问题。进一步建立完善“物质类救助+服务类救助”保障方式,明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政策措施、标准规范和监管机制,切实提升服务质量,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基础上,为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群体提供委托照料服务,积极推动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进一步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措施
(一)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各地要按照《关于调整提高2020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青民发〔2020〕2号)要求,足额兑现落实基本生活供养金和照料护理金。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的通知》(青民发〔2018〕57号)要求,及时解决患有精神疾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等不宜集中供养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不足问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院及康复期间,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和调整失能程度,兑现落实相应的照料护理金。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应及时支付到照料服务人个人账户或承担照料服务职责的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账户。
(二)确定提供照料服务的承接主体。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定提供照料服务的承接主体,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确定照料服务承接主体要充分征求特困人员意见,一般可以是特困人员亲友、邻里和村(居)委会干部;可优先安排低保、低收入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也可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供养服务机构、有良好资质和口碑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统一为辖区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服务。县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委托照料服务行为,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民委员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承接主体签订四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共同推动协议约定事项落实到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签订。
(三)明确委托照料服务内容。县级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照料服务承接主体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全面落实日常照料、基础护理和送医陪护等服务。日常照料服务:要以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程度及日常生活需求为导向,上门提供洗衣做饭、打扫卫生、代购日常用品和药品等服务,保证个人及居所清洁卫生、饮食规律等;基础护理服务: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根据其具体情况上门提供协助用餐、饮水、用药、穿(脱)衣、洗漱、洗澡、如厕等服务;送医陪护服务:特困人员生病需要就诊或住院时,照料服务承接主体应及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送至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由确定的照护服务承接主体提供必要的看护服务。
(四)强化照料服务资源链接。市(州)级民政部门要指导辖区民政局做好照料服务与居家社区养老、扶残助残等服务的衔接,整合相关资源,创新服务方式,全面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服务保障。要优先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无偿或低偿的社区日间照料服务、农村困难老年人代养服务等。积极引导和支持养老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者等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分散供养人员提供助餐、助洁、住院陪护等服务。各地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医疗、住房、教育等救助政策,着力解决分散特困人员“三保障”问题。要做好与本地区医疗部门的协商沟通,对分散特困人员定期随访、记录病情进行治疗康复等。有条件地区每年组织分散特困人员进行健康体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要与临时救助政策做好有效衔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政府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危房改造等维持基本住房项目时,扣除政府相关补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过重超过个人承担能力的,可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按照实际困难给予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在享受救助供养金基础上生活仍有困难的应及时跟进临时救助政策。
(五)加强委托照料服务监督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强化对委托照料服务的监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定期探访制度,及时了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实际生活状况和委托照料服务落实情况,对探访发现的问题和特困人员的服务诉求应及时与照料服务承接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其及时改进。要深入了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重点加强对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跟踪关注,鼓励动员其入住机构,确保到年底各地区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低于50%,积极鼓励未成年特困人员到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建立以特困人员满意度调查、邻里评价等为主要方式的委托照料服务评价考核机制,定期对照料服务承接主体开展评价考核。强化结果运用,对评价考核不合格的要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除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更换照料服务承接主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对委托照料服务实施全过程监督和评估。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和建议,及时查处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严肃追究相关单位、承接主体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深入摸排精准服务。自文件下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县级民政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人逐户对本地区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进一步评估核实,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档次及照料服务内容,提供照料服务要体现差异性和精准性,确保满足个性化需求。考虑到特困人员获取政策信息的渠道单一,各地要采取上门讲解、集中宣讲等方式大力宣传照料护理政策,让特困人员打消思想顾虑充分享受应有的照料服务。将关心关爱特困人员作为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重要内容,纳入村规民约,激励和引导照料服务人大力弘扬孝老爱亲、扶弱助残的传统美德,为分散特困人员提供良好服务。
(二)签订照料服务协议。省民政厅制定了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样本,协议内容包括特困人员和照料服务承接主体信息、照料服务内容、照料服务权利义务以及违约承接、协议期限等,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样本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协议文本,照料服务协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体现差异性和操作性。此外,针对部分生活在偏远、零散地区的失能特困人员,无自愿的照料服务承接主体并且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服务半径无法覆盖的,动员其入住机构供养,仍选择居家生活的应由县级部门协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村(居)委会负责照料日常生活起居落实照护义务,避免出现冲击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自文件下发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部签订照料服务协议。
(三)强化责任担当。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切实抓好分散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政策落实落地。县级民政部门进一步强化资金保障及监管,确保照料护理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对本地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按季度分片进行入户检查,年入户率应达到100%,防止出现提供照料服务承接主体“拿钱不服务、服务不到位”的现象。自2020年6月起,调整特困人员信息录入、纸质档案内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档案中应附有照料服务承接主体具体信息,如,身份信息、健康证明、领取照料护理金额及一卡通账号、照料护理服务协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探访记录等。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都应有完整规范的特困人员档案。市州级民政局要认真指导督促本地区开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总结具体做法及典型经验并于6月30日前上报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附件:1.青海省分散供养人员照料服务协议(样表)
附件:2.特困人员基本信息表(样本)
附件: 3.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照料护理档次)评估表 (样本)
附件:4.照料服务承接主体基本信息(样本)
附件:5.乡镇(街道办事处)巡查探访表(样表)
附件1
青海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样本)
甲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人代表:
乙方(实施照料服务方):
丙方(特困人员):
丁方(村(居)民委员会),法人代表:
根据《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为认真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委托乙方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向丙方提供 (日常照料护理)服务,支付乙方照料护理费用 元/月,由丁方负责日常联系并监督。
一、甲方的权利与责任
(一)甲方应按照《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要求,组织乙方、丁方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相关政策培训。
(二)甲方应及时了解丙方提供照料服务情况,并向县级民政部门反馈,为支付照料护理费提供依据。
(三)甲方应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丁方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建立定期探访制度,及时了解丁方的生活状况。
(四)甲方发现乙方不履行、不依约履行或者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情形,有权解除本协议。
二、乙方权利与责任
(一)乙方应熟知本地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具备为丙方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的便利条件。
(二)乙方为个人的,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履约能力,无犯罪记录;乙方为机构的,应具备 专业资质。
(三)乙方应做好服务记录,并保护丙方个人隐私。
(四)乙方保持丙方居住环境和个人卫生干净整洁。
(五)乙方应照顾丙方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不能独立完成的生活起居事宜。
1、日常照料服务。定期上门探视丙方并进行交流和精神慰藉不少于 次;为丙方提供做(买)饭、代购物品、送水、送燃料等服务;按需及时协调社区(村)医生为丙方诊疗以及代购药品。(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2、基础护理服务。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应协助其用餐,保障特殊用餐需要;清扫住所卫生 周不少于 次,换内衣裤、洗衣服不少于 月 次,洗澡春夏季各 次;协助理发、修剪指甲 季度 次;辅助户外活动和晒太阳的时间每周不少于 小时。(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3、送医陪护服务。丙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在征得丙方同意后应及时协调送入机构供养;丙方入住医院期间落实陪护服务。
(六)乙方应做好丙方就医陪诊等相关事宜,健康情况及时向甲方、丁方报告。
(七)乙方应接受甲方、乙方和有关上级部门的指导、监督,提高照料护理服务质量。
(八)乙方有权要求按时支付服务费用。支付乙方的照料服务费以丙方的照料护理标准为准,实行“先服务、后发放”,甲方按月审核汇总给予服务质量评价,由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发放。
(九)若应乙方过错造成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丙方与乙方共同居住,乙方应履行对丙方的临时监护职责,注意健康和人身安全,遇事要及时向甲方、丁方报告。
(十)乙方如欲解除服务协议,需提前 天征求甲方意见,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通知丙方、丁方。不得擅自终止服务,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
三、丙方的权利与责任
(一)丙方按照政策规定及本协议约定,享受照料护理服务。
(二)丙方自觉遵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的相关规定,配合乙方开展召开照料护理工作。
(三)丙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与服务内容相关的需求和合理化建议。
(四)丙方应注意健康和人身安全,遇事向及时向甲、乙、丁方报告。
四、丁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丁方协助甲方、丙方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如乙方未达到服务标准要求的,可及时上报甲方终止协议。
(二)丁方应定期入户巡访、询问了解、查阅记录,掌握照料护理服务情况。
(三)丁方要主动关爱丙方,有条件的可从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或者提供人力、物资、改善丙方生活。
五、服务质量考评
照料服务工作实行考核制,由甲方或丁方在日常监督和充分征求服务对象意见的基础上做出服务质量评价。服务质量评价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对基本合格以上的,按标准支付照料费;不合格的,当月予以提醒并警告,暂缓支付当月的照料服务费,在下月整改合格后再予以支付;仍然不合格的解除照料协议,并不再支付任何照料护理金。
六、协议的生效和解除
(一)本协议至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丁各执一份,未尽事项由四方商定另附。一份由区、县(市)民政局存档,具备同等效力。
(三)特困人员供养方式及照料护理等级发生变化或特困人员死亡,此协议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签字):
联系方式:
乙方(盖章、签字):
机构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丙方(签字):
联系方式:
丁方(盖章、签字):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照料服务承接主体基本信息(样本)
一、承接主体:个人/机构
二、具体信息:
承接主体为个人(姓名、年龄、民族、身体状况、居住地、与特困人员关系、领取的护理费标准、履行照料服务时间等)。
承接主体为机构(机构性质、法人代表信息、照料服务派遣方式、服务内容、领取的护理费标准、履行照料服务时间等)。
三、服务质量考评:
(一)村(居)委员会考评结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考评结果。
(三)县级民政部门考评结果。
四、变更照料服务承接主体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