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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民政局出台新政规范临时救助工作

  为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问题,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西宁市民政局日前出台了《西宁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办法》的出台,将对西宁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城乡困难群众的临时性生活困难问题也将得到更好解决。

《办法》从指导思想、组织机构、救助范围、救助对象、救助方式、救助标准、审批程序、资金管理等9个方面对临时救助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的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对全市临时救助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并在市民政局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临时救助对象的审批、资金和款物发放等工作。

《办法》明确救助范围和救助对象主要是:因患急重病造成生活出现暂时性较大困难,经区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给予其它救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后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因自然灾害或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生活发生困难,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其他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贫困家庭。救助方式主要采取现金救助,也可采取提供实物与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为300元-3000元,且每年救助次数不得超过三次,累计救助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审批程序上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并填写《西宁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村(居)委会组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结果,街(道)乡(镇)负责核实,县(区)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的办理程序。并要求审核审批工作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资金的筹措与管理上,规定每年由市财政局统一安排15万元为临时救助基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并在市民政局设临时救助资金专户,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制度提供资金援助。

《办法》还就临时救助中的其它事项也做了规定。对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或拒绝介绍就业,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人员和家庭不予救助。对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明,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取消临时救助资格及已享受的其它民政救助待遇,并追回冒领的救助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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