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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政厅门户网站日常监测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门户网站的管理与维护,充分发挥网站的作用,增强民政门户网站的宣传力度,促进单位内外部信息交流与沟通,提高业务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网站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厅办公室设网站管理员,负责单位网站的信息收集汇总、日常管理与维护,负责网站版面设计、调整、改换栏目设置、内容更新、新闻发布以及其他信息材料的管理、录入与发布。
   第三条  厅信息中心负责网站防病毒、防黑客攻击以及为网站的正常运行日常维护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第三章 网站版面与栏目更新
  第四条  网站主页面原则上不做大的改动或改版,确需改版须经厅党组同意并经厅办公室审核审批后进行更改;
  第五条  工作动态、现行发文、州县信息等栏目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更新,来源为经厅办公室审核并同意发布的信息;
  第六条  政务公开、民政事业栏目内容根据机构、职责、人员变化等因素更换,应由厅办公室提出修改方案并经审核后交网络管理员进行更新;
  第七条  政策法规、办事指南、民政风采栏目内容由政策、规章、制度的出台时间等为依据,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应主动向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由办公室审核后交网络管理员进行更新;
  第八条  专题专栏的设立要严格按照先出方案,再经审核审批,最后建立发布的程序进行,专栏设立后,专栏信息的更新可由授权维护的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也可统一交网络管理员进行;
 
  第四章 网站管理
  第九条  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网站页面版式及内容。
  第十条  网站后台登陆密码由网站管理员及授权维护的人员掌握,不准向个人泄漏。
  第十一条 网站管理员发现单位网站被病毒、黑客袭击或发现网站运行不正常,应及时向厅信息中心报告。
  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在网站上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国家利益、单位形象以及不道德的言论。
  第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单位网站传播反动、淫秽、不道德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的信息。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单位网站发布虚假信息或违反单位规定、影响单位形象、泄露单位机密的信息。
  第十五条  网站管理员一经发现有上述12—14条所示内容的信息,必须立即予以删除,并追究当事者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网站管理员应按本规定及时对单位网站进行管理、维护与更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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