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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向优抚对象和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今年下半年以来,受农副产品价格上涨因素的影响,全省城乡居民消费支出增大,对部分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省民政厅、财政厅报经省政府同意,下发了《关于应对物价上涨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青民发〔2010〕 344号),要求全省各级民政、财政部门从今年12月1日起至明年4月底向困难群体发放5个月的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部分重点优抚对象(不含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全省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每人每月补贴25元,5个月一次性补贴125元;农村低保户每人每月补贴15元,5个月一次性补贴75元。

  通知要求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切实做好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物价补贴的发放工作,确保在12月20日前将临时物价补贴资金安全、准确地发放到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手中,减轻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

编审:冶成明            编辑:闫 丽          供稿:沈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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