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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将玉树地震灾民中符合低保条件的生活困难群众纳入城乡低保

  为保证玉树地震灾后临时生活救助政策与长效基本生活救助制度相衔接,切实保障灾区生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有效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省民政厅、财政厅下发《关于将玉树地震灾民中生活困难群众纳入城乡低保的通知》(青民发〔2010〕 339号),决定将玉树地震灾民中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群众从2011年1月起纳入城乡低保救助范围。

        《通知》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新增玉树城乡低保对象严格按照玉树州城乡低保标准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二是新增保障对象由玉树州、县民政部门严格按照《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和《青海省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在认真核查灾民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三榜公示的程序,准确核定保障对象,做到应保尽保。三是新增城乡保障对象补助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做好分类施保。四是落实新增保障对象的审核批准工作,从接到《通知》起全面展开,在2011年1月20日前完成低保证发放和当月补助资金发放工作。
 

 

编审:冶成明           编辑:闫 丽           供稿:沈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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