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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全省高龄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
  为逐步提高老年人社会福利水平,根据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提高全省高龄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高龄补贴标准。将7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标准在原基础上月人均提高20元。提标后,70~7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10元;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2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4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180元。
  二、发放办法。高龄补贴的资金筹集、发放程序和工作要求等,均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海省高龄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0〕218号)和《青海省高龄补贴管理办法》(青民发〔2015〕54号)相关规定办理。
  三、发放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3月21日
 

主办: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承办:青海省民政厅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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