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7]154号)精神,经研究,从2017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60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50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50元。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520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30元。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10元;1945年9月3日至 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九、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由各地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自行调整。
十、此次调整标准所需经费,从省上下达的社会保障专项转移支付中安排。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抓好落实,保证及时、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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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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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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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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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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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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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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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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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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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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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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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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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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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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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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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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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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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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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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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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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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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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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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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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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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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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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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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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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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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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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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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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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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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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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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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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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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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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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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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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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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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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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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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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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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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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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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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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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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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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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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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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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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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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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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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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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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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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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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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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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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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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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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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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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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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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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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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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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故军人遗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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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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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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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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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在乡老复员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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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老复员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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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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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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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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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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