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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16年)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提高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
  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月人均提高3 0元,平均达到4 0 0元/月。提标后各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西宁市、海西州4 0 3元/月,海南州、海北州3 9 3元/月,海东市3 8 8元/月,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4 0 8元/月。城市低保继续实行据实补差。
  (二)农村低保标准
   从今年起,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实现“两线合一”。全省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年人均提高5 7 0元,平均达到2 9 7 0元/年。
  提标后各地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按收入分三种类型进行分档补助。年人均收入在5 0 0元以下(无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按照2 5 0 0元/人/年补助;年人均收入在500-2400元(原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按照2 0 1 6元/人/年补助;年人均收入在2400-2970元(建档立卡新增低保对象),按照4 0 0元/人/年补助。条件具备的地方也可实行据实补差。
  二、资金承担
  城乡低保提标资金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8 0%和2 0%的比例承担。
  三、执行时间
  此次提标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标准从2 0 1 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深刻认识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性,要从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高度出发,切实做好提标政策的落实工作,要进一步强化动态管理,落实分类施保,确保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认真抓好政策宣传。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强化政策导向,及时让困难群众知晓这一惠民生、解民忧的政策举措,同时还应从对象认定条件,审核审批程序,动态管理办法等方面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进一步增加对低保政策的了解,促进低保制度公开、公正运行。
  (三)及时落实提标政策。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协调配合,抓紧做好提标政策的落实和资金的发放兑现,争取在2月底全面落实提标政策并完成提标资金的补发工作,各市(州)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3月1日之前分别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上报本地区提标工作落实情况。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2 0 1 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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