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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制定出台《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明确救助标准,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近日,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制定了《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于7月17日正式印发执行。
  《标准》首次明确了受灾群众的救助种类:一是应急(紧急)救助,二是过渡期生活救助,三是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四是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五是冬春生活救助,六是物资救助,并进一步明确了救助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规范了灾害救助款物发放原则、程序和管理规定。除冬春生活救助标准略有提高外,其余标准均有大幅增长。各地可根据省上的指导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各地执行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全省指导标准。
  《标准》的出台,将进一步健全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力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编  审:王伟 编辑:霍艳珺 供稿:何绍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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