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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全面建立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基层服务保障能力,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兜住基本民生底线。截至3月底,全省46个县(市、区、行委)已全部出台正式文件,全面建立了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任组长,民政、发改、财政、卫计、人社、教育、住建、扶贫、残联等单位为成员的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了领导小组和成员单位职责。
  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旨在协同解决本地区城乡低保对象、受灾群众、特困人员、孤儿及监护人缺失的未成年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困难优抚安置对象等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编  审:刁成秀 编辑:霍艳珺 供稿:闫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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