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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第四次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标准

  为缓解物价上涨等因素对农村低保家庭造成的影响,经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农村低保对象现有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补助资金。提标后,全省农村低保对象年人均补助标准达到745元,月人均补差62元。新的标准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此次提标,是我省自2007年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第四次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标准。省民政厅已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各地农村低保提标资金1717万元,各地正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将在12月底前落实到低保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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