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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再次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通知》精神,为缓解成品油等价格上涨对城乡低收入家庭造成的生活压力,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8年7月份起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
  根据政策规定,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每人每月再次提高15元,实行按月发放;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每人每月提高10元,下半年补助资金60元实行一次性发放。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所需的4048.28万元资金,从省财政预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
  为确保补助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民政、财政部门高度重视资金的发放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务必于7月15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主办: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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