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位置 排序
字号:
分享:
打印

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062

发布机构 :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 :

青海省部署安排第二批最低生活保障城乡一体化工作试点地区

  为全面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继续深入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城乡一体化试点工作,近期,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确定第二批最低生活保障城乡一体化试点地区的通知》,确定西宁市大通县等8个县为第二批最低生活保障城乡一体化工作试点地区,继续探索我省全面开展低保城乡一体化的经验和途径。
  2014年,省民政厅组织西宁市城东区、海北州海晏县、海西州格尔木市等地区开展了第一批最低生活保障城乡一体化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根据省上统一安排,结合当地实际,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实现了城乡低保资金的统筹使用,审核审批流程的一致,救助标准的统一,部分地区还取消了分档补助,实现了按标补差,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全省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探索了路子,积累了经验。
  《通知》要求,第二批试点地区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总结、运用首批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城乡一体化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继续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流程,实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办理时限统一,评议程序统一,审批流程统一,公示内容统一。试点地区城乡统一按城市低保标准施保,在严格核查申请低保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差额据实核定补助金额;继续探索实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筹使用,不再区别城镇和农村。试点地区在资金支出统计时,按低保对象的类别,分别列入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科目。
  《通知》明确,各市(州)可根据本辖区的实际,适当扩大试点地区范围,自行增加的试点地区应报省民政厅备案。预计到“十三五”中期,我省将全面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城乡一体化。


 编审:王伟 编辑:贺世瀛 供稿:卢亮

主办: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承办:青海省民政厅信息中心

青ICP备05001072号-1 中文域名:青海民政.政务 Copyright © 2006-2020 青海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