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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报告制度

  3月16日,中共青海省民政厅党组根据《青海省民政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青民党〔2014〕1号)和《中共青海省民政厅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青民党〔2014〕30号)相关规定,制定《青海省民政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报告制度》,为更好履行“两个责任”,进一步推动民政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效落实,增强民政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民政厅党组在报告制度中分层设计制定了《青海省民政厅党组班子成员向党组汇报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报告单》和《青海省民政厅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单》,明确了报告主体,规定了年度报告时限,对报告形式和报告内容做了具体要求,要求党组班子成员和民政厅系统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和职责范围内在开展反腐倡廉理论学习、廉政警示教育、年度党风廉政工作任务部署落实、政风行风效能建设、建立健全制度措施、督导检查制度措施执行情况等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以及个人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方面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书面报请党组书记、主管厅级领导进行审定、指示、批复,工报备厅纪检监察部门存档备案。并对党组分阶段召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会,党组班子成员交流报告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审议等事项做出了规定。
  省民政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报告制度的建立,是健全党风廉政建设体制机制,完善规章制度,创新工作载体的体现,符合从严治党方针,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要求,是着力构建权责对等的责任分解机制、科学规范的责任落实机制、惩教结合的责任考核机制、完整闭合的责任追究机制的一种探索。


 编审:王伟 编辑:贺世瀛 供稿:任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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