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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换发工作

  根据民政部统一要求,省民政厅于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启动我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进行换发工作。换证期间,新旧证件同时使用,从2016年1月1日起旧证作废。
  持证人需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和填表,提交近期2寸免冠白色背景彩照5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旧证、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等相关证件材料。
  我省各地集中换证时间为:西宁地区(4月1日至4月3日)、海东地区(4月7日至4月8日)、海北地区(4月9日至4月10日)、黄南地区(4月13日至4月14日)、海南地区(4月15日至4月16日)、果洛地区(4月20日至4月21日)、玉树地区(4月22日至4月23日)、海西地区(4月24日至4月25日)。
  新证由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统一办理、统一编号,填写内容一律由计算机打印,具有现代科技防伪功能,便于相关部门识别。


 编审:王伟 编辑:贺世瀛 供稿:马馥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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