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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出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绩效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科学评价各地流浪乞讨救助工作,2014年12月31日,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下发《青海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绩效考评办法》,从考评原则、内容依据、组织实施、结果应用、保障措施等5个方面,对全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进行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对考评成绩优秀的地区,在分配年度救助补助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对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地区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同时,核减相应省级救助补助资金;被一票否决的地区将停止发放次年的省级救助补助资金。绩效考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地区,省上将对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程序。通过建立完善绩效考评情况通报和奖惩制度,使绩效考评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下一步,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将依据此考评办法对各地救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和考评,进一步提高我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


编审:王伟 编辑:贺世瀛 供稿:保积宽

主办: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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