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位置 排序
字号:
分享:
打印

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152

发布机构 :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 :

我省首批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启动

  根据《民政部关于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的意见》(民发[2014]52号)文件精神,省民政厅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及时给各地下发了《关于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的通知》(青民函[2014]89号)文件,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提出了具体要求和工作目标,进一步明确了疗养对象范畴和服务机构。
我省符合短期疗养的优抚对象指本人自愿、家属同意、生活能够自理、无传染病和危急重病、符合国家集中供养条件但未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其他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等。疗养采取休疗结合、以休为主。疗养期间具体承办单位要组织疗养对象进行常规体检,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合理安排住宿,科学调节食谱;开展政策宣讲、保健讲座、座谈交流和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活动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就近参观游览。疗养结束时,承办单位要进行疗养满意度调查,并举行欢送仪式。
8月20日,海北州民政局率先免费为35名重点优抚对象进行为期15天的短期疗养,标志着我省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正式启动实施。


 编审:王伟 编辑:贺世瀛 供稿:马馥丽
 

主办: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承办:青海省民政厅信息中心

青ICP备05001072号-1 中文域名:青海民政.政务 Copyright © 2006-2020 青海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