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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城乡一体化试点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缩小城乡救助差距,公平公正地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6月17日,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确定首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一体化试点地区的通知》,决定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城乡一体化试点工作,并确定西宁市城东区、海西州格尔木市、海北州海晏县为首批城乡低保一体化试点地区。
  《通知》从三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城乡低保一体化试点 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是探索建立统一的低保申请审批流程。取消农村指标限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探索建立申请受理程序一致,审核审批程序一致的办法和措施,建立城乡统一的资格条件、申请审批流程和救助办法。二是探索建立一致的城乡低保救助水平。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探索建立城乡低保补助水平一致、发放时间一致的具体工作措施,逐步缩小城乡救助标准和补助水平,达到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一致。三是探索建立统筹使用城乡低保资金的办法,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通知》要求各试点地区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注重总结评估、加大宣传力度,推动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编审:王伟 编辑:郭静 供稿:贾仁前

主办: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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