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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下拨500万元救灾预备资金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

  9月15日,省民政厅商省财政厅并报请省政府同意,下发了《关于下拨2011年地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拨全省救灾预备资金500万元,用于应对当前的汛期灾害,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帮助受灾群众重建、维修因灾倒塌或受损的房屋等方面,使受灾群众渡过难关。

  今年6月入汛以来,全省各地先后遭受洪涝、冰雹、山体滑坡等多种灾害,部分地区灾害损失严重。据初步统计,截止8月31日,全省8个州(市、地)的31个县、93个乡(镇)、497个村受灾;受灾人口34.2万人,死亡4人,紧急转移安置1.13万人;农作物受灾3.5万公顷,其中绝收0.27万公顷;倒塌房屋1124间,损坏房屋12,342间;因灾死亡大牲畜2,496头(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3,200万元,部分受灾群众生活困难。

  《通知》要求,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按照《青海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对救灾款物的分配使用实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确保重点使用、专款专用,不得平均分配或预留资金,也不得以慰问金形式发放。同时要求按照各地制定的《灾民生活救助方案》,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救灾款,保证灾民温暖过冬,及时将资金安排情况和使用情况分别报送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

编审:冶成明 编辑:沈丽君 供稿:耿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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