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地,一要严格按照《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给予补助。二要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必须在接到省级资金后在15日内,将救助款物及时足额发放到户、人。三要及时将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两厅将对各地自然
灾害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和救助对象真实性进行绩效考评,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困难群众及时得到妥善救助。
编审:王伟 编辑:贺世瀛 供稿:阿燕仁
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071
发布机构 :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