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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州县三级将设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精神,推动全省全面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7月9日,省编办下发《关于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挂青海省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公室牌子的批复》和《关于州县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设置的通知》,决定在省州县三级全部设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
  根据省编办文件,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挂省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公室牌子,并调剂补充全额预算事业编制6名。主要承担全省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业务指导和信息数据库、核对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工作以及跨州(市)的信息查询与核对工作,受理全省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中的投诉、举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规问题等工作。
  州(市)级民政局低保科挂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公室牌子,并在本级全额预算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2至3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行委)的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受理本地区核对工作中的投诉、举报和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异议的低收入核查结论复核工作。
  县(市、区、行委)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设置按照户籍人口,分别采取设立和挂牌的办法设置。人口在10万以上的县(市、区),设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为县民政局管理的全额预算事业单位,所需编制按4至6名从本级全额预算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人口在10万以下的县(市、区、行委),在民政局相应科室挂核对中心牌子,所需编制按2至4名从本级全额预算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主要负责本地区内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采集、核对和入户调查等工作。
  省州县三级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的设立,将对全省年内50%的地区实现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明年实现全覆盖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编审:张洪 编辑:沈丽君 供稿:闫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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