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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政厅出台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青海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有关规定,省民政厅于6月13日制发了《青海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办法》共设六章27条,从规范性文件内容和范围、发布形式和原则、起草和审查、公布和备案、有效期限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进一步健全全省民政法规政策体系,规范民政系统政策创制工作程序,推进依法行政。
  《办法》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报送、核稿及公布部门职责,并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和组织清理进行具体规定。各职能处室起草规范性文件要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的调研,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地方民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还应组织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负责本厅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对违反办法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审查并退回。经审查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提交厅务会议审议,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需要解释的,报厅主要领导签发后公布。
  《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以民政厅公告形式发布,厅机关各处室局、所属各单位无权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审议通过后在青海民政信息网站上公布,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在《青海日报》上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办法》附则中规定,为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涉及民政职能的突发事件的,或为执行省政府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的,起草单位可以直接拟写民政厅公告,经有关处室会签,报厅长签发后予以公布。
  《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有效期满后自行失效。各职能处室要跟踪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规范性文件在合法性、适当性、协调性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修改和废止的建议,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及时向社会公布目录。省民政厅将每两年集中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编审:王伟 编辑:沈丽君 供稿:沈丽君

主办: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承办:青海省民政厅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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