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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发45号文件和全国加强和改进低保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我省低保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低保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发展,11月18日,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规范管理程序、夯实工作基础、强化责任追究等方面,对我省城乡低保工作作出了全面安排部署。
  《意见》进一步规范了低保审核审批程序。重申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保障的政策规定,严禁脱离低保标准和家庭收入状况,以其它因素为条件认定保障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并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健全完善信息查询机制和异议复核制度,切实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意见》规定要认真落实动态管理制度,强化动态管理措施,形成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管理机制;结合贯彻《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对已纳入低保范围的救助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检查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意见》提出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完善城市低保与就业联动、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加大对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意见》就加强低保能力建设提出了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健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配备工作人员。省民政厅建立省级层面的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西宁市和各县(市)设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各级政府要安排低保工作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上通过绩效考核对各地低保工作经费进行奖补,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意见》要求全面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并负责跨州(地、市)的信息查询工作。《意见》提出了构建多方位的监督制衡机制。县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问责制,完善落实谁调查、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同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对处理低保信访事项的基本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编审:王伟 编辑:沈丽君 供稿: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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