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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全面建立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救助制度切实减轻丧葬负担

  10月30日,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救助制度的通知》,决定从2012年10月1日起,对全省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给予补助。全省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吃、穿、住、医、葬享受政府保障。
  补助范围:具有我省户籍的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和县以上公安机关开具了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补助项目:依法注册的殡仪馆提供的遗体存放(三天以内)、遗体火化和骨灰寄存(一年以内)三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助标准: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资金来源:补助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补助资金由各地财政部门按成本核定支出,并在预算中单独安排。办理手续:丧属和有关单位必须向民政部门提供死者“三无”人员证明、五保供养证、低保证、身份证明、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等相关资料。
  通知强调,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资金投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适当扩大救助对象范围,逐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制定相应补助办法,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同时,加强殡仪馆监督管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救助政策落到实处,切实减轻困难群众丧葬负担。


编审:王伟 编辑:沈丽君 供稿: 熊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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