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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放老烈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自2011年7月1日起,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每人每月130元。为了进一步提高老烈子女的生活条件,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在中央补助的基础上由省财政再增发130元,达到每人每月260元。此项补助资金已全部下达各地,要求于今年11月底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每位对象手中。


编审:张洪 编辑:沈丽君 供稿: 马馥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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