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规定本协议的首轮合作期限为2012年至2015年,期满后可根据合作情况,签订新的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包括基本民生保障、社会管理创新、拥军优抚安置体系、民政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四个方面15项具体内容。
一是增强防灾减灾能力。民政部加大对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力度,支持青海推进省级减灾中心、救灾物资储备库系统、救灾装备建设以及省、州、县三级救灾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到“十二五”末,全省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覆盖率达到100%,形成以国家和省级中心库为主体、州县和偏远乡镇储备库为辅助,布局合理、覆盖全省、储备充足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二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民政部在分配城乡低保、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时对青海省给予适当倾斜,支持青海省建立低保信息系统和收入核对机制。青海省建立健全低保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保障对象动态管理机制。三是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民政部在重点项目、资金、设备、人才培训等方面对青海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予以支持。“十二五”期间,建设一批州县两级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农村敬老(幸福)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大学等养老服务设施,确保到2015年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不低于30张。四是推行普惠型孤儿福利政策。民政部支持青海省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并覆盖到贫困家庭病残儿童;支持青海省继续实施“蓝天计划”,依托现有儿童福利机构同步建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推进三江源地区州、县级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基本形成完善的儿童福利保障体系,提升服务水平。五是做好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民政部支持青海省研究制定具体优惠政策,推动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对青海省康复辅具服务体系建设给予项目、资金及人才智力支持。六是加快发展慈善事业。民政部支持青海省推进“慈善青海”系列创建活动;支持青海省加强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和市场运营工作,支持青海三江源地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青海省各类民政项目给予倾斜。七是深化基层群众自治和城乡社区建设。民政部支持青海加快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及农村社区建设。2015年,青海社区服务设施面积达标率达到90%以上。八是加强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建设。民政部加强工作指导,支持青海省开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试点、建立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到“十二五”末,青海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量达到5个以上。九是民政部支持青海省以实施《青海省中长期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为重点,积极制定符合青海省实际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和保障制度,建立完善社工专业人才培养、使用、评价等制度体系。十是创新双拥工作机制。民政部加强政策指导与支持。青海省加强各级双拥办建设,进一步充实人员力量、落实经费保障。十一是提高优抚安置工作水平。积极落实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加快建立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就业服务机制,不断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力争到2015年标准净增长50%。十二是推进区划地名工作。民政部支持青海省合理调整行政区划,探索建立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城乡一体,与青海省“四区两带一线”发展规划纲要相适应的行政区划格局;支持青海省“三江源”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海西州城乡一体化实验区、以西宁市为中心的青海省东部城市群建设,优化和完善城镇体系结构和空间布局。十三是加强婚姻登记机关标准化建设。民政部加强对青海省婚姻登记机关标准化建设的指导与支持。五年内,完成100个婚姻登记机关标准化建设任务。十四是推进殡葬改革。民政部支持青海省协调落实建设资金,在试验区新建4个州级、16个县级民族殡仪馆,更新改造现有设施设备,力争“十二五”末青海省殡葬设施覆盖率达到70%、火化率提高到35%以上。十五是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民政部对青海省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形成县有管理站、区域有中心站、省有救助管理总站的救助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实现城市街头无流浪未成年人的目标。
合作协议还明确了建立部省合作联席会议制度等五项保障措施,召集人由民政部1名副部长和青海省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民政部与青海省联合进行工作调研,掌握情况、推进落实。
编审:王伟 编辑:沈丽君 供稿: 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