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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出台村务公开及和谐社区示范创建命名表彰两个办法

  9月7日,省村务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制定下发《青海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及命名表彰暂行办法》,省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定下发《青海省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及命名表彰暂行办法》,同时颁布了村务公开及和谐社区示范单位评估(指导)标准试行办法,从创建主体、创建内容、工作程序、申报程序、评估标准、命名表彰、组织领导等七个方面对村务公开及和谐社区示范创建活动进行了细化规定。
  《办法》明确,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及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主体分为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街道)、示村(社区)三级。示范单位创建按照“逐级申报、分级评定、分级命名或表彰”的原则进行,由各级村务公开(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申报程序为:申报示范村(社区)逐级向乡镇(街道)、县(市、区)申报,由县(市、区)负责审批;申报示范乡镇(街道)逐级向县(市、区)、州(市、地)申报,由州(市、地)负责审批;申报示范县(市、区)逐级向州(市、地)、省申报,由省村务公开或社区建设联席会议负责审批。示范创建实行百分制评估标准,申报示范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测评分值应不低于80分,且辖区80%以上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应达到示范标准,申报示范村(社区)的群众满意率须达到80%以上。
  《办法》规定,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行常态化工作机制和动态管理,原则上不搞平衡、不定指标、成熟一个、申报一个,每两年命名一次,并给予一定表彰奖励。已经命名或表彰的示范单位照常参加示范创建申报、考评活动,达不到标准的,随时取消示范单位称号。
  《办法》要求,各级村务公开和社区建设领导协调机构要把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与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加强和创新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相结合,把群众满意作为示范创建的重要标准,明确职责、分解任务、细化操作、责任到人,真正把具有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的单位评选出来,不断拓展示范创建覆盖面,推进全省城市和农村牧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上新台阶。


编审:王伟 编辑:沈丽君  供稿: 卢剑峰、马旺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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