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海省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城市(镇)社区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建设规模不低于300平方米,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大村(3000人以上)不低于200平方米、中村(2000-3000人)不低于150平方米、小村(2000人以下)不低于100平方米。项目建设由县级民政局组织实施,州级民政局负责指导监督。项目建设资金除省级奖补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州(地、市)、县(市、区)自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省级奖补资金采取分期下拨的方式,先期拨付奖补资金的70%用于项目前期的招标和建设,剩余30%待项目竣工经省、州(市、地)民政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并办理“两证一书”(土地证、房产证、国有资产登记证)后再行下拨。
省民政厅要求各级民政部门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将社区服务设施建设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并为社区居委会正常运转和服务设施配备必要的硬件办公设施,确保项目“规划一个、投入一个、建成一个”。同时,要求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加强项目规范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项目完工后要明晰产权,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省民政厅将根据各地项目建设质量、工程进度、配套资金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严格落实奖惩措施,对于经过通报批评、责令整改仍未能按要求完成项目建设的项目地区,将停止该地区次年的项目安排。
编审:王伟 编辑:沈丽君 供稿: 马旺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