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困难老年人生活保障工作成效显著
据调查统计,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56.32万人,65岁以上老年人40.5万人,分别占全省总人口的10.11%和7.2%,到“十二五”末,预计60岁以上老年人将达到65.28万人。我省老龄人口呈现增速加快、困难老人数量增多、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等特点。目前,由民政部门重点保障的困难老年人12.1万人,约占老年人总数的21%,主要分为三类对象:农村牧区五保老人2.3万人;城镇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三无”老人4019人,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9.6万人。
(一)大力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困难老年人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民政部门将困难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作为重中之重,优先安排,分类施救。目前,全省纳入城乡社会救助范围的低保对象63.5万人,年发放保障资金12.7亿元。城市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对60岁-70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份别增发10元和20元的分类施保金;农村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除享受低保金外,每人每年增发100元的分类施保金。目前,全省已初步建立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农牧区五保老人年均供养标准达2346元。普遍建立了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今年为全省80周岁以上46671名老年人共发放2327.18万元生活补贴。同时,民政部门还为城市老年人发放优待证,可免费享受市内乘车、游园和参观公共文化设施等优惠政策。
(二)健全和完善医疗、住房救助制度,困难老年人看病就医和住房困难得到有效缓解。结合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不断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对城乡贫困老年人实行多重医疗保障:一是资助参合参保。每年由民政部门全额资助代缴贫困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及新农合的个人自付部分,年均资助代缴参合参保金共498万元;二是发放门诊救助金。门诊救助金随低保金直接兑现到困难老年人手中,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三无”老人年均360元,一般低保对象家庭中的老年人年均240元。对于其中患糖尿病、恶性肿瘤等慢性病的老年人门诊救助金提高到年人均360元至500元不等。仅2011年,共为全省贫困老年人发放门诊救助金2964万元;三是加大住院救助力度。农村“五保户”及城市“三无”老人住院救助比例为100%,一般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救助比例为90%,封顶线为年人均3万元。据统计,2011年城市住院人均救助水平达2941元,农村达1782元。对于患重大疾病的贫困老年人通过实施二次医疗救助或开展住院费用即时结算服务,实行“先住院、后结算”以及住院药品“零费用”,来缓解住院就医难问题。
切实改善困难老年人住房条件。在城镇全面启动了保障性住房建设,针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难的问题,开展了城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棚户区改造等住房建设项目,困难老年人的住房条件显著改善。在农村牧区实施了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和牧区游牧民定居工程。对于农村牧区五保户、低保户、残疾户、重点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众家庭,由政府按户均2万元的补助标准帮助其实施危房改造。2009年以来,全省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13.36万户,其中为6.28万户困难老年人改善了住房条件,各级政府为困难老年人投资12.56亿元,年均投入3.14亿元,极大改善了贫困老年人居住环境。
(三)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为困难老年人提供生活保障和照料服务。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逐年增加投入,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投入近4亿元,建成各类老年福利设施232所、养老床位9010张,每千名老人拥有16张养老床位,初步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在城镇,供养“三无”老人的社会福利院有6所,集多功能为一体具有养老示范性的省级福利服务中心1所,以提供养老为主并兼顾其他困难群体的县级社会福利中心15所,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64所,就近方便地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同时,扶持3所民办养老机构为有养老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社会养老服务;在农村牧区修建乡镇敬老院,新建和改扩建“五保”供养设施143所,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15.1%。
二、困难老年人生活保障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我省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与发达地区相比仍然偏低,需要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核报手续与民政部门医疗救助的即时结算衔接不够紧密,部分困难家庭的老年人因缺乏垫付能力,不能及时入院治疗。二是五保供养经费实行财政转移支付“一揽子”拨付方式,个别地方以财政困难为由,对五保对象供养经费安排不足;受传统思想观念等因素影响,加之供养机构服务能力较弱,新建的五保供养机构入住率偏低。三是一些地方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认识不足,对优先发展养老服务重视不够,新建社会福利机构没有解决好运营经费和人员编制,养老机构运营十分困难。四是基层民政力量薄弱,大部分乡镇只有一名民政助理员,承担着社会救助、危房改造、婚姻登记、村民自治等多项繁重任务。
三、全力维护困难老年人生活保障基本权益
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城镇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明确提出“加快发展养老、家政、社区服务等与人民生活质量密切相关的生活性服务业”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今后的努力方向。 各级民政部门将深入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认真落实《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青海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等法规政策,切实履行职责,立足青海实际,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提高困难老年人生活救助水平、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制度、营造尊老敬老爱老的社会氛围,继续深入开展“家庭赡养协议书”签订工作,积极开展年度“孝亲敬老”模范评选表彰活动,把尊老敬老爱老教育纳入文明城市、和谐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敬老活动,形成人人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努力让老年人特别是困难老年人生活的更有亲情、更有尊严、更加快乐幸福。
编审:王伟 编辑:沈丽君 供稿:薛文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