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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大通县民政局狠抓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规范化建设

  2013年4月27日,大通县民政局出台《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规定了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的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和县、乡、村级危房改造工作职责以及追究责任的措施,切实加强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办法》规定,凡是大通县农村常住人口且住房困难的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应以户主名义申请改造项目,非“四类”困难群众家庭、户主不是低保对象但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的家庭、曾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或奖励性住房项目的家庭以及非本年度实施住房建设的家庭一律不予申请危房改造项目。在项目申请和审批上,先由户主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级评审小组根据家庭类别及住房情况进行集体评议并公示7天以上;再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级评审结果组织专人逐户审核,采集相关信息,并将审核结果公示7天以上;最后由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领导小组成员进行抽查,根据抽查结果填写审批表并予以审批。
《办法》规定,对村委会、乡镇政府、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及违规行为将进行责任追究。对村委会借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刁难申请人、索要申请人财物、扣留危改存折、搭车收费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退还财物。对乡镇人民政府因监管不力、放任自流造成农户套取资金、重复享受资金,或截留、挪用、挤占危改资金,擅自改变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用途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借危房改造项目吃、拿、卡、要收取财物的,责令如数退还,对当事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编审:王伟 编辑:沈丽君 供稿:大通县民政局

主办: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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