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按照《青海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机构建设和运转支出,要统筹安排好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从2011年开始,中央财政根据各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量、医疗救治量、返乡救助量以及救助经费支出等因素,按照“照顾所有县,倾斜铁路、公路沿线和旅游景点县,侧重救助工作任务繁重地区”的原则,每年安排下达救助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各地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工作。
编审:冶成明 编辑:沈丽君 供稿: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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