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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出台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办法医疗救助充分发挥保底作用

  为有效降低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措施,提高全省医疗保障水平,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青海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办法(试行)》,办法自5月1日起执行。办法规定,在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以州(地、市)为统筹单位,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按人均30元标准设立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对儿童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重性精神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等21类重特大疾病予以保障。
  21类重特大疾病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单病种限额、定额付费,在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报销的基础上,由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再次进行二次补助,使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70%,个人实际自付比例不高于30%。通过以上两个步骤报销后,属民政救助对象的,按照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报销,力争使救助对象个人自付比例降到10%以下;属于非救助对象、个人负担仍然过重的,按照《青海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中有关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规定给予救助。同时,统筹地区民政部门对救助对象实行事前救助,按期向定点医疗机构预拨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城乡居民医保与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确保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结算。
  多方位的医疗救助制度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和替代的组成部分,就医疗保障体系而言,医疗救助制度填补了医疗保障人群的空白,满足了贫困人群的医疗保障需求,对于实现“病有所医”,减少或降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起着重要保底作用。


编审:冶成明 编辑:沈丽君 供稿:马丽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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