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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调整提高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标准五保对象生活水平随经济发展自然增长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办法》,建立五保供养标准随当地群众收入水平同步提高的动态调整机制,保障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农牧民平均生活水平,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提高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标准实施意见》,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的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标准为: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年供养标准按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70%确定;机构内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按当地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80%确定。如当地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出现负增长,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仍按上年标准执行;州(地、市)及县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本行政区域的五保供养标准,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

  据此测算,今年全省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平均将达到每人每年3,225元,集中供养标准平均将达到每人每年3686元,较去年分别提高34.5%和53.8%。


编审:张洪 编辑:沈丽君 供稿:冯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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