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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厅机关财务管理的通知

  为了适应民政事业发展和财政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厅机关的财务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账时间。

  为保证财务会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从通知下发之日起,计财处实行每周一至周五上午办理报账、冲账、转账、借款及资金收付等业务,下午停止对外办工,由财会人员办理微机录入凭证、记账、核算等内务工作。特殊情况必须办理的,须提前与计财处联系。

  二、会议接待。根据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要从严控制会议接待开支。

  1、涉及全局的大型会议或接待,由厅办公室负责,计财处后勤中心协助。

  2、司助人员参与接待或公务宴会,但因就餐人数限制等原因无法安排就餐的,可视情况由主办单位在50元/餐的标准内发给司助人员补助。

  3、必须开支的公务接待支出须事先报计财处审核,并按要求填写接待单,确定经办人员据此报账。非指定人员在宾馆、餐厅的签字一律无效,计财处不予报账。所欠债务由主办处室或经办人员自行解决。

  三、交通费报销。

  根据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凡居住外单位住房,距通勤车途经站点3站(含3站)以上或距办公地点3站以上无法搭乘通勤车者,经计财处核实,每月可凭据报销交通费47元。

  四、国有资产管理。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由厅计财处负责统一管理和办理国有资产及政府采购的有关手续,各处室无权自行处置或购置。固定资产随着办公自动化水平的提高,各处室需要淘汰或报废的旧微机等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设备,必须事先报计财处和办公室同意,由厅信息中心进行鉴定、回收、登记后,商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五、医疗费借款管理。

  1、为了帮助离退休人员及在职职工解决患病住院医疗费周转的困难,对家庭确实无力支付者,经人教处和计财处同意,可掌握在3000元以内垫付给医疗费周转借款。重大疾病住院借款超过上述标准者,须经主管财务的厅领导批准。

  2、借用医疗费必须由离退休干部、在职职工本人或其家属办理借款手续。

  3、借用的医疗费待省医保局报账后,必须首先归还计财处。在前一次借款尚未还清之前,不得继续借支医疗费。医疗费报销后,所借医疗费未能还清者,由计财处负责从本人离退休费或工资中扣还。

  六、接待工作及经费安排另行通知。

主办: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承办:青海省民政厅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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