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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全省农牧区税费改革后五保对象基本情况的通知

  为了确保在全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妥善安排我省农村牧区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2002年省厅先后制定并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了《关于农村牧区五保对象保障经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在全省农牧区税费改革中做好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审批、发证、监督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文件,要求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务必以“为老百姓办好一件实事”的责任心出发,切实做好在税费改革中五保对象人数得到确认、基本生活得到资金和管理上的保证。但经过近一年全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各地对税改前后五保对象基本情况调查上报不实,统计数据口径不一致,纳入税费改革不完全,有些地区已经影响到“五保”对象供养政策的落实,甚至造成一些不良影响,为此,为全面掌握税费改革后我省五保对象的基本情况,请各州、地、市民政局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结合近期农牧区贫困人口排查工作和参考原来掌握的情况,于2003年6月10日前由各州、地、市民政局汇总各县的五保对象基本情况并上报省民政厅救灾救济处(附软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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